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进一步规范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㈠ 救济性捐赠:即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㈡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㈢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进行计算,币种为人民币,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㈠ 单笔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在600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由公司经理层审议批准后实施。
㈡ 单笔金额大于300万元、但不超过6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金额大于 600 万元、但不超过1,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㈢ 单笔金额大于600万元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㈣ 一年内累计金额大于1,500万元以后的每笔对外捐赠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㈤ 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由子公司提出捐赠方案,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程序审核批准后,可授权子公司负责人签署捐赠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防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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