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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层内部问责制度(2010年9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对公司高管人员在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用人决策、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把问责与效能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程序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根据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问责制度。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之情形,依照本制度予以问责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原则: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1、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思想意识和对外宣传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事故的;

4、发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5、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出现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违反决策程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资金使用上,不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在资金预算编制、使用控制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8、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9、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将作出以下处罚:

1、对出现第二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处罚措施;

2、对出现第二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由董事会决定对该责任人的任免;

3、本制度与绩效考核挂钩,应承担的责任经评估后由董事会认定。

 

第五条 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述书,董事会以书面意见回复。

 

第六条 本制度由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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